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、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有限公司、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、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江苏新源水务有限公司,宿豫区发展改革局:
为进一步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、支持社会福利机构运营、减轻相关群体和机构用水用气负担,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自来水、管道天然气价格相关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困难群体优惠政策
(一)优惠对象范围
1.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特困人员;
2.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。
(二)价格优惠政策
1.管道天然气。每户每月免费用气量为10立方米(每户每年免费使用上限120立方米),超出部分按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执行;
2.自来水。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5立方米(每户每年免费使用上限60立方米),超出部分按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执行。区域供水、农村供水等未实行阶梯价格的用户,超出部分按相应的居民供水价格执行。
(三)政策说明
优惠政策按户享受,困难群体家庭成员分开居住的,仅可选择其中一处享受自来水、管道天然气优惠政策。优惠气量、水量按月累积,本年度内可滚动使用,当年结余免费基数自动清零,不滚动累计至下一年度。民政部门、总工会按月推送困难群体名单至相关自来水、天然气企业,各企业根据名单主动为符合条件的用户落实减免政策。优惠政策自名单推送当月起执行,对名单更新后不再在册的用户,自次月起自动停止执行优惠政策。
如相关困难群体通过租赁住房、投靠亲属等方式在市区实际居住,在征得房主同意后可申报其实际居住地的户表号,经民政部门、总工会认定后,纳入名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。各自来水、天然气企业可通过大数据分析、现场核实等方式,不定期对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核实,如相关困难群体已搬离原名单登记的居住地,企业可将相关情况反馈至民政部门、总工会,经民政部门、总工会确认后,由企业自次月起停止执行优惠政策。
二、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政策
(一)管道天然气
下列非居民用户,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: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、托育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(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,由国家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,为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孤儿、弃婴提供养护、康复、托管等服务场所)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及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助餐点、居民住宅小区和社区共用服务设施(不包括经营性场所)、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等用户。
(二)自来水
下列非居民用户,执行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(居民第一阶梯价格):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、托育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(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,由国家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,为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孤儿、弃婴提供养护、康复、托管等服务场所)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及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助餐点、宗教场所生活用水,消防、公共绿化、环卫(含收费公厕、道路洒水)用水,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、保洁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,社区共用服务设施(不包括经营性场所)、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,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业生产用水,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区用水,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,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,且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等。
三、相关要求
各自来水、天然气企业要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,规范执行困难群体减免政策,依规办理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相关业务申请。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,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,相关自来水、天然气企业可根据现场巡查和大数据验证等情况与用户协商,采取定量、定比等方式确定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水气用量。执行居民水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气用量比例调整的间隔时间,原则上不少于1年。
各企业要通过营业厅公告、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短信等多种方式,主动公示自来水、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、办理渠道、咨询电话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,确保用户清晰了解政策、便捷办理相关业务。
四、其他事项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宿豫区可结合实际,在征求相关企业、部门意见后参照执行;原市区困难群体自来水、管道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及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相关规定,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本通知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;如国家、省出台新的规定,从其规定。
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6年2月12日